委任遗产执行人(Executor)

很多马来西亚华裔对立遗嘱都不太重视。原因可以分为3大类:

  • 认为写遗嘱都是老年人才需要做的事。

  • 认为自己还年轻,财产也不多,没必要花钱立遗嘱。

  • 认为家人会自动得到自己留下来的资产。

写遗嘱最主要的目的,是我们可以委任一位执行人(Executor)来处理我们的财产的分配,以及决定要如何分配自己的财产。如果处理得妥当,大致上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及家庭纠纷。

遗产执行人是执行、管理与分配遗产过程的关键人物。遗产执行人的责任非常重大,因为遗产的分配是否能顺利完成,受益人的权益是否获得保障,家族的生意是否能延续下去,在很大的程度上,与当事人所选择的遗产执行人是否可以信赖及有能力处理他的遗产息息相关。

立遗嘱者可以在遗嘱里委托自己最信任的人作为遗产执行人。我们也建议立遗嘱者可以选择委托一间信托公司作为替代遗产执行人来管理他们的遗产。委托信托公司管理遗产当然牵涉到费用的考量,但如果遗产庞大,委托信托公司比委托“人”可靠,因为它是由专业的方式来管理遗产。这可避免私吞遗产、家庭纠纷、执行人逝世导致遗产无人管理等等的问题发生。

另一个立遗嘱者最关心的问题是:“我是否可以委托遗产受益人成为遗产的执行人?”如果受益人已满18 岁,答案是“可以”;若受益人未满18岁,只能委托其他更适当的人选。为了保护未满18 岁受益人的权益,应该委托至少两位遗产执行人同时执行财产的分配,目的是要让遗产执行人可以互相审查,达至平衡及保护受益人权益的目的。

由于执行人在法律上拥有特定的权力,在委任执行人时需要考量的因数有以下几点:

  • 他/她是否是一位诚实及负责任的人

  • 他/她是否愿意成为您的遗产执行人

  • 遗产执行人必须拥有能力和各个单位接洽及处事公正无私

  • 夫妻的遗嘱都委托一样的遗产执行人

如果我们没有立下遗嘱,那就必需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来委任您的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而不再是执行人(Executor)。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委任书是一个绝对非常麻烦的程序,它既费时费力又浪费金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发生,我们实在有必要立下遗嘱,根据我们的意愿分配我们将来的遗产。